為加強特種車輛的管理,規范警燈、警報器的使用,根據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公安部《關于特種車輛安裝、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的規定》、省公安廳《關于嚴格管理特種車輛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的通知》文件精神,現就警燈、警報器使用管理規定如下,電力搶險車警燈應該是什么顏色?歡迎大家來電咨詢江蘇中意汽車!
一、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五條規定“警車、消防車、救護車、工程搶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,安裝警報器、標志燈具。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、安裝、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、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。”
以上四類車輛需要申領安裝警燈、警報器的,使用者應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,按照申請領取使用證的規定,持單位代碼證、行駛證到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領取審批表。
二、審批表必須按項填寫詳細、清楚,并加蓋單位公章,到所在轄區交警大隊(初審);初審合格后報市交警支隊秩序處,經由處領導審核同意后,報主管支隊長審批。然后到支隊辦事大廳車輛通行證窗口辦理《警燈、警報器使用證》、進入微機存檔,登記備案。
三、對末經批準使用警燈、警報器的,交警將當場收繳警燈、警報器,并給予處罰。
四、《警燈、警報器使用證》有效限期為一年。
五、使用警燈、警報器時,使用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:
1、車輛年檢合格、車況良好、無違法記錄。
2、車輛由專人駕駛,并指定具體責任人。
3、非在執行緊急任務并遇有車輛受阻時不得使用。
4、兩輛以上接續行駛的車輛,除**輛可以使用警報
器外,其他車輛不得使用警報器。
5、安裝警燈的車輛除交警勤務車輛外,不得在市區道路做前導開道。
6、22時至次日5時在市區內不準使用警報器。
六、對已辦理《警燈、警報器使用證》,但不按規定安裝的,發現后將收繳警燈、警報器,同時收回《警燈、警報器使用證》并予以作廢。
七、不按規定使用警燈、警報器并不服從交通民警管理的,收回《警燈、警報器使用證》,對當事人進行批評、教育,情節嚴重的給予處罰。
八、公安、消防車輛所使用的警燈為紅燈;工程救險車輛所使用的警燈為黃燈;救護車輛所使用的警燈為藍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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